法院認定“舒膚佳”構成馳名商標,可以跨類保護
法官釋法
本案是一起關于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典型案件。關于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考慮以下要件:第一,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達到馳名狀態;第二,訴爭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第三,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容易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同時,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范圍通常要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對于顯著性強和知名度高的馳名商標,要給予其更寬的跨類保護范圍。
具體到本案中,首先,根據在案證據顯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寶潔公司的“舒膚佳”產品已在中國市場持續銷售多年,大量報紙、雜志及網絡媒體均連續多年對“舒膚佳”產品進行了宣傳報道。同時,寶潔公司還通過舉辦主題活動、發布電視廣告、聘請明星代言等方式積極宣傳推廣其引證商標;相關行政部門亦曾在行政程序中多次認定引證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舒膚佳”在“肥皂”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
其次,訴爭商標由漢字“舒服佳”構成,其與寶潔公司馳名的引證商標“舒膚佳”僅一字之差,讀音相同,字形相近,且整體含義未形成明顯區分,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
再次,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紡織品毛巾、浴巾”商品屬于個人清潔用品,而引證商標賴以馳名的“肥皂”商品亦屬于清潔日化用品,二者的相關公眾存在較大程度重合,功能、用途等方面亦具有較強關聯性。
在此情形下,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有人寶潔公司相聯系,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而且考慮到引證商標較高的馳名程度,某針紡制品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也明顯具有誤導公眾、不正當利用引證商標市場聲譽的主觀惡意。因此,訴爭商標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法
官
提
示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營活動中的基本道德準則,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亦應當遵循該原則。對于企業而言,一方面,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應當注意合理避讓他人在先商標,而不是惡意攀附他人商標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譽,否則其商標即便核準注冊,后續亦可能面臨宣告無效的風險;另一方面,在市場經營活動中要具備商標品牌意識,注重自身商標商譽的保護,通過誠信經營培育馳名商標,形成品牌效應,不斷提高自身知名度和核心競爭力。